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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審理計畫應載明法院名稱、案號、製作日期及版次,並於製作完成後附卷保存。
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如有變更者,應明確區分其版本,以供查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