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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第七條第三項所稱預備庭期,指法院斟酌案件之複雜程度、爭點之數量及繁雜程度、調查證據之數量及時間、證人到庭可能性及其他相關之一切情事後,所預留可供進行審判程序或評議程序之預備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