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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各項程序間隔之時間,指法院為進行下列事項而預先酌留之時間:
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疑問。
二、進行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