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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物證及書證之調查,應載明實施調查之人、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數項物證、書證於同一證據調查階段接續調查之情形,得以概括方式記載前項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