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法院區分不同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而分別行證據調查程序之情形,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各證據調查程序之性質、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