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均為開審陳述之情形,應載明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各自進行開審陳述之項目、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如有複數被告或其辯護人進行開審陳述者,亦同。
被告有數人之情形,應載明各該被告或辯護人係以個別或統合方式進行開審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