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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所定情形者,審理本案之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應即將其情形及處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於支領日費、旅費或必要費用發生困難或有需協助情事,為審理本案之法官或法院相關人員知悉者,得由審判長將其情形及處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
前二項情形,專責單位應將處理結果報告審理本案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