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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記載,應注意充分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隱私,並避免有以下事項:
一、不當透露個案資訊之內容。
二、不當刺探個案心證之問題。
三、洩漏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內容。
四、有偏見、歧視或侮辱性之用語。
五、違反公平審判或證據裁判原則之表現。
六、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