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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法院為調查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無不能參與審判之情形,應先敘明國民有參與審判之義務,僅例外於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拒絕參與審判之要旨,復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是否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拒絕參與審判及其正當理由為何,再告知如主張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所定事由者,應酌為提供其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