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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審核小組審查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事項而有必要時,得為下列之調查:
一、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庫進行查核。於此情形,並得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進行自動化檢核。
二、要求相關資料保管機關協助調查或提供資料。
三、其他必要之蒐集資料及調查行為。
相關資料保管機關經審核小組要求提供資料者,應儘速以紙本、電子檔案儲存媒體、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資料予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