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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複選名冊應記載備選國民法官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於有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註記情形者,亦應記載之。
前項名冊得併記載其他足資識別備選國民法官身分、有助於確認其具備積極資格、有利於聯絡通知或統計評估之事項;於有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註記情形者,亦得記載之。
複選名冊得以電子檔案或紙本方式製作之,其格式如附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