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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審理期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認為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少年已滿二十歲而應依本法第四十條前段裁定之事件,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審理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