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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少年法院開始審理之裁定,得於調查時以言詞為之,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其經到場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者,得即時開始審理。
前項即時開始審理情形,於少年之輔佐人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時,少年法院應另行指定審理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