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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少年法院為收容之處分時,應斟酌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知悉少年有身心特殊情狀或其他應注意事項,宜附記於收容書。
少年收容期間,少年法院如認有禁止接見、通信、扣押受授書籍或其他物件之必要時,應審查是否具法定限制原因及符合比例原則,並考量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與親情維繫等需求,決定禁止或扣押之對象、範圍及期間。
少年經收容後,應注意不得逾法定期限,並應持續評估收容之必要性,以符比例原則。如認有改以他案收容,或由調查程序改為審理程序收容之必要者,應換發收容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