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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6.19  修正之第 18 條第 2  項至第 7  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