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請求補償,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前項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