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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亦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請求補償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