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發現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無論何人均應向當地政府或治安機關告密檢舉

主管機關對於告密檢舉人應保守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