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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匪偽物品除供醫療用之中藥,在未有代用品以前,經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核准進口者外,一律禁止進口。
旅客、船員及航空器服務人員不得攜帶匪偽物品進口。
外賓及僑胞攜帶進口之匪偽物品,其以海運攜入者,由海關予以扣留保管
或加封於原船上,其以空運攜入者,經海關查驗後,由其自行存入行李寄
存倉庫,均限其退運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