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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務員假借職權,利用國家總動員之機會發布命令,致人受損害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