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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被選任之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