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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遠距審理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審理端法院以電信傳真、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受審理端處所,由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傳回審理端法院。
前項以科技設備傳送筆錄及其他文書於審理端法院者,效力與提出文書同;審理端法院並應列印該簽名之文書附於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