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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商業調解委員辦理商業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商業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