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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商業非訟事件之聲請,以合議裁定之。
第二章、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商業非訟事件準用之。
因商業非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