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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勞動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附件五),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