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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法院應將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分列為勞動組名冊與事業組名冊,並記載其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推薦單位及聯絡方式,供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或聘請參與諮詢之參考。
前項名冊之分列,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定之。
法院應將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名冊(附件一),層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法院應於法院網站張貼勞動調解委員名單,記載委員之姓名、性別、現職及組別,並隨時更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