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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證人應參加由公證人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等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並向任職或所屬地方法院報備。
前項在職訓練,每二年應至少參加三小時之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