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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聲請人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時,就數項費用之請求,除得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外,宜表明各項費用之金額;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