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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當事人向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請求者,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繫屬最先之家事訴訟事件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
前項情形,先繫屬者為家事非訟事件,該繫屬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繫屬最先之家事訴訟事件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當事人先後向同一法院請求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由最先受理家事訴訟之法官處理。
經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而法院分別裁判者,不得將未裁判之其他家事事件移送他法院審理。
已受理家事事件之第二審法院,不得將家事事件移送第一審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