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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審判長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就調查報告書所涉事項陳述意見。
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