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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程序監理人應以適當之方法,依受監理人之年齡及所能理解之程度,與受監理人會談,並告知事件進行之標的、程序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