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4 條
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定之履行調查及勸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為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