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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7 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前段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由親屬會議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當事人逕向法院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