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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7 條
聲請認可收養後,被收養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於法院裁定前死亡者,程序終結。
收養人於法院認可裁定前死亡者,除有其他不符收養要件或應駁回認可之情形外,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評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有利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