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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3 條
父母或監護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出養者,於聲請收養認可時,除有該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外,應附具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