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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指定試行之法院應備置合意選定法官之文書例稿,供當事人使用(如附
式一至三)。但當事人提出之文書,不以法院所備之例稿為限。
受指定試行之第一審法院受理民事通常訴訟事件,於送達第一次期日通知
書予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時,應併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
明書」、「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如附式四)、「民事委任狀」(如附
式五)。
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於送達上訴狀繕本或其他函件予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時,應併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說明書
」、「民事選定法官陳報狀」(如附式六)及「民事委任狀」,並於檢卷
送交第二審之函內載明送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