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當事人對於上訴第二審法院之事件,亦得於提起上訴時或第一次言詞辯論
期日前,其行準備程序者,於第一次期日前,合意選定第二審法院法官審
判之。但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事件,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