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執行法院依第一條通知地政機關時,應副知債權人,並應將前條聲請書及所列文件轉送地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