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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應於訊問、鑑定完畢時或完畢後十日內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以言詞為請求者,應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證人、鑑定人提出請求後,應同時填具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附格式一),由承辦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再按程序結報。
前項日費、旅費以當日發給為原則,如不及當日發給,應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