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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查封之財產依法得不經拍賣程序賣卻者,應儘量逕依市價變賣之,變賣所
得價款,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其非變賣所得之價款亦同。
查封之動產,除貴重物品及有價證券外,得交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保管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