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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執行命令得附記於執行傳票,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 案號及案由。
 二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姓名及住址,其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應到時日處所。
 四 應納金額或實物之名稱數量及其期限。
 五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
 六 如在期日前向移送機關指定之當地公庫繳清應納金額或實物並通知
   法院者,准免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