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原法院認為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
認為抗告全部或一部無理由,應於接受抗告書狀並限期答辯,期滿後五日
內,連同卷證送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