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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對於地方法院財務法庭所為之裁定,得於各種稅法所定期間內提起抗告。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為裁定之法院。並以
繕本通知原移送機關或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