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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滯納案件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附具納稅義務人收受催繳通知書之憑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並檢附財產目錄。
前項收受催繳通知書憑證,應由納稅義務人或有識別能力之同居人、受僱
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其拒不簽名蓋章或捺指印者,得取具警察機關或里
鄰長之現場證明書,作為證明文件。但催繳通知書由郵局寄送者,如收件
人拒收時,得由投遞人員加註緣由,經郵務稽查至現場查證屬實,並蓋章
證明之雙掛號回執作為送達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