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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將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時,應同時以審查書副本送達受處分
人,將滯納案件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同時以移送書副本送達納稅義務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