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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經公證或認證事件,依其他法令規定,以經主管機關登記、法院認可、許可或完成其他程序為生效或對抗第三人之要件者,於登記完畢、經認可、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後,始生該項效力。
前項事由,公證人宜向請求人說明或於公、認證書原本、正本、繕本、影本、節本內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