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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認證書登記簿應依認證書作成日期及編號順序登記,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件簿編號。
二、認證書字號。
三、認證文書種類及案由(種類)。
四、標的金額或價額。
五、認證費用。
六、請求人、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核准字號及事務所。
七、認證之年、月、日。
八、歸檔日期。
九、銷燬日期。
十、認證遺囑者,繕本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日期。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登記簿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