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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民間之公證人停職時準用之。
兼任人依前項規定執行職務時,以停職人之事務所為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