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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民間之公證人經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許可,得僱用助理人,輔助辦理公證事務。
前項許可,必要時得撤銷之。
第一項之助理人,其資格、人數、處理事務之範圍及撤銷許可之事由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