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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9 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之主管機關為該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指導、監督。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院之指導、監督。